驗光師公會於何種條件下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①經判刑 1 年以上者 ②罹患癌症者 ③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
- A①②③均得拒絕
- B僅①②得拒絕
- C僅①③得拒絕
- D①②③均不得拒絕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7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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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的強制入會制度與公會的「不得拒絕入會」義務(《驗光人員法》第 11 條第 2 項),以及執業資格的審查權屬於主管機關而非公會。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公會;與之配套,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條文沒有設任何例外,公會不能以刑事判決、疾病或身心狀況為由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題目列的①②③都不是法定得拒絕的理由,因此三者均不得拒絕,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③均得拒絕:三項都不是公會得拒絕入會的理由,錯誤;應為三項均不得拒絕。
- (B)
僅①②得拒絕:判刑與罹患癌症都不能作為拒絕入會的理由,錯誤。
- (C)
僅①③得拒絕:判刑不是拒絕理由;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屬主管機關對執業執照的認定,也不是公會拒絕入會的理由,錯誤。
- (D)
①②③均不得拒絕: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11 條第 2 項,正確。
記憶點
強制入會的另一面是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資格把關在主管機關,不在公會。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