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帶 10 歲的小孩去驗光,經眼科醫師確診為假性近視,驗光人員應如何驗光?
- A逕予驗光
- B於醫院、診所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正解 ✓
- C持醫師證明文件,由驗光人員逕為驗光
- D無須參加訓練取得證明,逕行驗光
官方答案 B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50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兒童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以及施行細則依「是否為假性近視」區分的兩種實施方式。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師為十五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未滿六歲兒童則不得驗光;題中小孩 10 歲,落在可驗光但須醫師指導的區間。《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再把指導方式分成兩類:經眼科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者,持醫師證明文件由驗光人員逕為驗光;確診為假性近視或其他眼睛病變引起視力不良者,則應於醫院、診所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或參加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逕行驗光。本題已確診為假性近視,選項中符合規定的只有「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訂約合作」,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假性近視的兒童不能無條件逕予驗光,必須先具備與眼科醫師合作或受訓取得證明其中一項條件(《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應改為「於合作或受訓取得證明的前提下驗光」。
- (B)
正確:與醫院、診所的眼科醫師合作或訂定契約合作,是假性近視個案的法定實施方式之一(《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
- (C)
錯誤:「持醫師證明文件,由驗光人員逕為驗光」是給「確診為非假性近視者」的方式(《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本題是假性近視,適用對象不符。
- (D)
錯誤:假性近視個案若不走合作途徑,就必須「參加訓練取得證明後」才能逕行驗光(《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無須參加訓練」正好把要件反過來,應改為「參加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逕行驗光」。
記憶點
兒童驗光看診斷:非假性近視持證明逕驗;假性近視要「合作」或「受訓」二擇一。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