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執業時未加入所在地公會者,由下列何者處罰?
- A縣市政府正解 ✓
- B公會
- C工會
- D地方法院
官方答案 A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36 題(場次代碼 108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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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執業未加入所在地公會的處罰效果,以及驗光人員法所定罰鍰由哪一個機關裁處。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這是執業的法定義務。違反這項義務的效果寫在《驗光人員法》第 47 條第 1 項:驗光人員執業時未加入所在地公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至於由誰來處罰,《驗光人員法》第 54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而同法第 3 條明定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把兩個要件串起來:違法行為(未入會)→ 法律效果(罰鍰、限期改善、停業)→ 裁處機關(地方主管機關),答案就是縣市政府,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未入會屬《驗光人員法》第 47 條第 1 項所列情事,裁處權依同法第 54 條歸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也就是同法第 3 條所稱的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 (B)
錯誤。公會是人民團體,不是行政罰的裁處機關。《驗光人員法》第 39 條所定的是公會對「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章程或會議決議所為的內部處分;未入會的驗光人員根本不是會員,公會無從依章程處分,更不能科處罰鍰。要改成正確,主體應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C)
錯誤。「工會」是勞工組成的團體,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稱雇主延長工時須經工會同意,處理的是勞資關係,與驗光人員的執業管理無關;驗光人員應加入的是「公會」,而裁處機關也不是任何團體。兩處都錯:名稱混淆了工會與公會,主體也應改為地方主管機關。
- (D)
錯誤。地方法院是司法機關,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個人資料損害賠償訴訟由地方法院管轄,那是民事訴訟的管轄,不是行政罰鍰的裁處。未入會的罰鍰屬行政處分,由行政機關直接裁處,不必經法院判決;應改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記憶點
未入會是驗光人員的執業義務違反,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開罰,公會只能管會員、法院不管行政罰鍰。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