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 ②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 ③歇業:登記其歇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④停業:收回執業執照
- A③④
- B①④
- C②③
- D①②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3 題(場次代碼 110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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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停業、歇業報請備查的程序,以及停業與歇業對執業執照的不同處理方式(發還或收回)。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進一步規定報請備查的程序: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辦理,且分兩種情形處理——停業是登記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執業執照,歇業是「註銷」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據此,①「填具申請書」與②「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都與條文相符;③④則把停業與歇業的處理方式對調了。正確組合為①②,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③④:兩項都是把停業、歇業的效果對調的錯誤敘述,不能選。
- (B)
①④:①正確,但④把歇業的收回執照套到停業上,組合中含錯誤項,不能選。
- (C)
②③:②正確,但③把停業的發還執照套到歇業上,組合中含錯誤項,不能選。
- (D)
①②:兩項都與《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程序要件相符,且排除了效果對調的③④,為正確組合。
記憶點
停業會回來,所以執照「發還」;歇業不回來,所以登記「註銷」、執照「收回」。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