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驗光師 ·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9 題 · 單選 · 2 分

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必須符合下列那些規範?①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②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 ③醫療廣告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④得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1. A①③④
  2. B①②③正解 ✓
  3. C②③④
  4. D①②④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9 題(場次代碼 112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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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醫療法對醫療廣告的主體限制、廣播電視廣告的口語化與事前核准,以及醫療廣告不得採用的宣傳方式。

正解理由

《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①屬醫療法的規範。《醫療法》第 85 條第 2 項規定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法定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②屬醫療法的規範;同一項但書又規定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並把申請程序具體化為填具申請書、檢同文件、經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所以③也是醫療法明定的規範。④「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不在《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列的容許內容之內,而且醫療法對醫療廣告的禁止方式中,正明定不得以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④不是醫療廣告應符合的規範。符合的是①②③,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①③④:混入④,又漏掉②。摘錄醫學刊物內容屬於醫療法禁止的宣傳方式,不是可以採用的作法;正確的規範是醫療廣告內容以《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為限。

  2. (B)

    ①②③:主體限制、廣電口語化、事前核准三項皆有醫療法依據,未混入④,為正解。

  3. (C)

    ②③④:混入④,又漏掉最基本的主體限制①。

  4. (D)

    ①②④:混入④,又漏掉③;廣播電視醫療廣告不是可以直接播出,而是須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記憶點

醫療廣告:只有醫療機構能做、內容法定列舉、廣電可口語化但要先核准、不得摘錄醫學刊物宣傳。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49 題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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