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廣告之規範,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得廣告之事項?
- A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 B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 C收費標準正解 ✓
- D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官方答案 C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2 題(場次代碼 113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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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廣告內容的法定限制範圍。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收費標準」不在列舉事項中,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與《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第一項一致,屬得廣告事項,敘述正確。
- (B)
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與《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第二項一致,屬得廣告事項,敘述正確。
- (C)
收費標準:不在《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列舉範圍內,不得作為廣告內容。收費標準依《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是要「揭示於明顯處」,屬於店內資訊公開的義務,不是廣告事項;若要成為得廣告事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
- (D)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與《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第三項一致,敘述正確。
記憶點
驗光所廣告「三件事」:所的資料、人的姓名證號、中央公告容許事項;收費標準是「揭示」,不是「廣告」。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