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生公會理事、監事之產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縣(市)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 21 人 ②直轄市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 27 人 ③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 30 人 ④各級驗光生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 A①④
- B②④
- C①②正解 ✓
- D③④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6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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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生公會理事名額的分級上限與比例上限。驗光生公會的組織準用驗光師公會規定,所以要回到驗光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的規定逐項比對。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40 條規定驗光生公會之組織準用驗光師公會之規定,因此驗光生公會理事、監事的產生與名額,直接套用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該項先依公會層級分別設理事上限:縣(市)公會不得超過二十一人、直轄市公會不得超過二十七人、全國聯合會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另外再設一道與層級無關的比例上限:各級公會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對照四個列舉項,①②與條文相符;③把全國聯合會上限寫成 30 人、④把比例寫成三分之一,都與條文不符。正確組合是①②,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①④:①正確,但④把二分之一誤寫為三分之一,組合含錯誤項,不選。
- (B)
②④:②正確,④同上錯誤,不選。
- (C)
①②:兩項都與《驗光人員法》第 31 條第 1 項相符,且沒有納入錯誤的③④,是正確組合。
- (D)
③④:③全國聯合會上限應為 35 人、④比例應為二分之一,兩項皆錯,不選。
記憶點
理事上限「縣 21、直轄 27、全聯 35」,理事對會員數是「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留給監事與候補。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