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定,某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導致其所屬驗光所須連續停業逾二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辦理,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
- B應辦理歇業
- C其驗光所連續停業期間應指定合於驗光人員法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正解 ✓
- D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3 題(場次代碼 109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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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負責驗光人員不能執行業務時的代理規定(代理期間上限)、驗光所停業期間上限與歇業程序,以及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繼續教育證明的替代方式。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資格者代理,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但同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題幹的停業狀態持續逾二年,代理制度無法涵蓋,而且《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所停業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選項 C 把代理當成可以撐過整段連續停業期間的作法,違反代理最長一年的限制,也與停業逾一年即應歇業的規定矛盾,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辦理,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正確。這是《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歇業的辦理方式。
- (B)
應辦理歇業: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連續停業逾二年當然要歇業。
- (C)
其驗光所連續停業期間應指定合於驗光人員法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錯誤。代理最長不得逾一年,不能涵蓋逾二年的期間;且驗光所停業逾一年就必須歇業,不是以代理延續。應改為「代理以一年為限,停業逾一年應辦理歇業」。
- (D)
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正確。《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醫事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者,得以此證明文件代替。
記憶點
代理:超過四十五日要報備、最長一年;停業:最長一年,再久就歇業。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