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主管機關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 B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 2 年正解 ✓
- C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D如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9 題(場次代碼 110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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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得發給驗光人員執業執照的消極資格,以及原因消失後可重新申請的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列出三款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地方主管機關邀集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B) 把第二款的「未滿一年」寫成「未滿 2 年」,期間錯誤,是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為《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第一款,證書已被撤銷或廢止,就沒有領執業執照的前提。
- (B)
錯誤。應改為「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 (C)
正確。為《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第三款,認定主體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小組成員為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
- (D)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法申請執業執照;這是只針對第三款的回復規定。
記憶點
不發執照三款:證書沒了、執照被廢未滿一年、小組認定不能執業;只有第三款「原因消失」可再申請。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