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可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人員考試?
- A中華民國國民於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
- B中華民國國民於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 C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正解 ✓
- D中華民國國民經特種考試取得驗光人員證書,而後受驗光人員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須重新考試以再次取得證書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2 題(場次代碼 106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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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師(高考)的應考資格,與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資格的區別。
正解理由
專技高考的驗光人員考試即驗光師考試。《驗光人員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同法第 1 條第 1 項並規定經驗光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得充驗光師。選項 C 的文字與《驗光人員法》第 2 條第 1 項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本法公布施行前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依《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1 項可應的是「驗光師特種考試」,不是高等考試;而且依同法第 56 條第 3 項特種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應改為《驗光人員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的學歷與實習要件。
- (B)
錯。有兩處不符:一是考試種類,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依《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2 項可應的是特種考試;二是考試類別,這是「驗光生」特種考試的資格,不是驗光師。應改為《驗光人員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的學歷與實習要件。
- (C)
正確。與《驗光人員法》第 2 條第 1 項應驗光師考試的資格一致。
- (D)
錯。《驗光人員法》第 6 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同法第 8 條第 1 項也規定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被廢止證書的人不能靠重新考試回復驗光人員身分,所以這不是取得驗光師資格的途徑。
記憶點
高考看學歷加實習;特考看施行前年資,而且只辦五年五次。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