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①簽名或蓋章 ②不需要加註執行年、月、日 ③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④機構可不用保存紀錄由當事人自行保管
- A僅①②
- B僅①③正解 ✓
- C僅③④
- D①②③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6 題(場次代碼 107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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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的紀錄義務,包括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加註執行年月日,以及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並區分紀錄由誰保管。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把這段拆成要件:製作紀錄是前提,紀錄上要「簽名或蓋章」與「加註執行年、月、日」兩項並列,另外在當事人要求時還要提供驗光結果報告。①簽名或蓋章正是條文要求;③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也是條文明文。②說不需要加註執行年月日,與條文正好相反;
④說機構可不保存、交由當事人保管,與《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要求驗光所妥為保管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相牴觸。符合題意的是①③,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僅①②:錯。含有②,而②與加註執行年月日的要求相反;且漏掉正確的③。
- (B)
僅①③:對。兩項都是《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明文的義務,且排除了錯誤的②與④。
- (C)
僅③④:錯。④與紀錄保管保存的規定相牴觸,且漏掉正確的①。
- (D)
①②③:錯。雖含①③,但多放了錯誤的②,組合不成立。
記憶點
紀錄三要素:製作、簽名或蓋章、加註年月日;報告依要求給,紀錄留在驗光所至少三年。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