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張媽媽帶著 5 歲的女兒來驗光所,稱已經給眼科醫師確診她是遠視,且持有醫師眼鏡處方,此時下列驗光生作法何者最恰當?
- A填寫轉介單轉診給眼科醫師並不得為之驗光
- B參加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再幫她驗光
- C於醫院、診所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訂定契約合作後再幫她驗光
- D依其持有之醫師眼鏡處方為之配鏡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7 題(場次代碼 107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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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業務範圍中「未滿六歲兒童不得驗光」的禁止規定,以及驗光與依處方配鏡兩種行為的區分。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生的業務包括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本題女兒 5 歲,驗光生不能替她驗光。然而題目已說明她經眼科醫師確診為遠視,並持有醫師眼鏡處方,屈光度數已由醫師決定,驗光生依處方為她配鏡,並沒有執行被禁止的「驗光」行為,也沒有再轉介的必要,是四個作法中最恰當的,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恰當。《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3 項的轉介義務是針對「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的轉介單也是為此而設;本題孩子已經由眼科醫師確診並開立處方,沒有再轉介的必要。「不得為之驗光」這半句雖然符合禁止規定,但整個作法讓已就醫的家長再跑一趟,不是最恰當的處理。
- (B)
不恰當。《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的特定課程訓練,是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時,接受眼科醫師指導的方式之一;5 歲兒童根本不在可驗光的年齡範圍,受完訓練也不能替她驗光。
- (C)
不恰當。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同樣是《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針對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的指導方式;未滿六歲兒童的禁止是絕對的,不因與醫師合作而解除。
- (D)
最恰當。驗光生不為她驗光,只依眼科醫師已開立的眼鏡處方配鏡,不觸及《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未滿六歲不得驗光的但書。
記憶點
未滿 6 歲「絕對不驗光」,6 至 15 歲「眼科醫師指導下驗光」;已有醫師處方就照處方配鏡。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