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特考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0 題 · 單選 · 2 分

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驗光生執業,應在多少期間內接受達多少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1. A3 年,72 點
  2. B3 年,120 點
  3. C6 年,72 點正解 ✓
  4. D6 年,120 點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0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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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更新所連動的繼續教育週期,以及驗光生在這個週期內應完成的繼續教育積分;期間與點數兩個要件必須同時答對。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法律本身只定出「六年」這個週期;繼續教育的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與完成之認定,《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3 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也就是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依該辦法,驗光生每六年應完成的繼續教育積分為 72 點。更新程序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醫事人員應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具原領執業執照、公會會員證明及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等,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所以積分沒有在週期內完成,就無法辦理更新。期間與點數兩個要件都符合的只有「6 年,72 點」,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點數 72 點與驗光生的要求相符,但期間錯:《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的週期是六年,不是三年;應改為「6 年,72 點」。

  2. (B)

    錯。期間與點數兩處都不符:週期應為六年而非三年,驗光生的積分要求是 72 點而非 120 點;應改為「6 年,72 點」。

  3. (C)

    正確。六年的週期出自《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2 項,72 點是依同法第 7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對驗光生所定的積分,兩個要件都符合。

  4. (D)

    錯。期間六年正確,但點數錯:120 點不是驗光生的積分要求,驗光生應為 72 點;應改為「6 年,72 點」。

記憶點

驗光生執照更新=每 6 年完成 72 點;週期寫在法律,點數寫在授權辦法。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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