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特考 · 驗光師 · 低視力學第 2 題 · 單選 · 2 分

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鑑定及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頒訂視覺障礙或視覺功能缺損之鑑定標準,採取下列何項做為判定依據?

  1. A視力與屈光度
  2. B視力與視野正解 ✓
  3. C視力與眼壓
  4. D屈光度與眼壓

官方答案 B

出處:106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低視力學」第 2 題(場次代碼 106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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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視覺障礙(視覺功能缺損)鑑定的判定依據——無論是衛生福利部的身心障礙鑑定,或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中的視覺障礙學生鑑定,都以「視力」與「視野」兩項視覺功能作為判定基準。

正解理由

視覺障礙鑑定要衡量的是「眼睛實際能看得多清楚、看得多廣」。視力反映中心解析能力,視野反映周邊可見範圍,兩者都是直接描述視覺功能的指標;即使中心視力尚可,視野嚴重縮小者同樣在行動、閱讀與定向上受限,所以鑑定標準把視力與視野並列,任一項達到標準即可認定。屈光度與眼壓都不是功能指標,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錯在「屈光度」:屈光度描述的是眼球屈光狀態,屬於可以用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的光學誤差,本身不代表功能缺損;鑑定時看的是矯正後仍殘存的視力,而不是屈光度數值。應把屈光度改為視野。

  2. (B)

    符合。視力與視野是視覺功能的兩大面向,正是視覺障礙鑑定採用的判定依據。

  3. (C)

    不符。錯在「眼壓」:眼壓是評估青光眼等疾病風險的檢查數據,屬於病因層次的指標,不是功能層次的指標;眼壓高的人視覺功能可能尚屬正常,眼壓正常也可能已有功能缺損。應把眼壓改為視野。

  4. (D)

    不符。兩項都錯:屈光度可被矯正、眼壓是疾病指標,兩者都不能直接衡量視覺功能缺損程度;應改為視力與視野。

記憶點

視障鑑定只看「功能」:視力(看多清楚)+視野(看多廣);屈光度、眼壓都是原因不是結果。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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