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①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②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③在醫院內驗光人員執行驗光業務之紀錄 ④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
- A①②③④
- B僅①②③正解 ✓
- C僅②③④
- D僅①④
官方答案 B
出處:109 年特考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8 題(場次代碼 109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醫療法對「病歷」所包括資料的界定,以及醫院製作病歷索引及統計分析的義務並不是病歷的組成資料。
正解理由
《醫療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病歷應包括下列資料: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各項檢查與檢驗報告資料、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驗光人員屬於醫事人員,《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也要求其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因此在醫院內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所作的紀錄,屬於「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至於「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醫療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的是醫院對病歷應盡的管理義務,目的在利於研究及查考,不是病歷所包括的資料。①②③符合、④不符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多納入了④,把醫院的管理義務誤當成病歷資料。
- (B)
符合。①②③恰為《醫療法》第 67 條第 2 項所列三類資料,且未納入④。
- (C)
不符合。漏了①醫師所製作之病歷,這是病歷最核心的資料;又多納入了④。
- (D)
不符合。漏了②檢查、檢驗報告資料與③驗光人員紀錄,又多納入了④。
記憶點
病歷三件套:醫師病歷、檢查檢驗報告、其他醫事人員紀錄;索引統計是醫院的作業,不是病歷本身。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