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師特種考試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起,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十年內舉辦十次為限
- B十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 C五年內舉辦十次為限
- D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1 題(場次代碼 109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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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立法時的過渡條款:為了讓法律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的人員取得資格,所開辦的驗光師特種考試有舉辦期間與次數的限制。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自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起施行之前,國內已有大量實際從事驗光業務的人員,但他們未必具備驗光相關科系的學歷,無法參加一般的專技高考。因為立法要同時兼顧既有從業人員的工作權與專業資格制度的建立,所以法律設計了過渡性的特種考試,讓符合從業條件的人員有機會應考取得資格;又因為它只是過渡措施,不能無限期開辦,所以法律明定特種考試在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期滿後就回歸一般專技高考的單一管道。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十年內舉辦十次為限:期間與次數都錯,法律規定的是五年內、五次,期間與次數都被放大,應改為「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 (B)
十年內舉辦五次為限:次數正確,但期間錯誤,法定期間是五年而非十年。
- (C)
五年內舉辦十次為限:期間正確,但次數錯誤,法定次數是五次而非十次。
- (D)
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期間與次數都與驗光人員法的過渡條款相符,正確。
記憶點
驗光師特考是過渡條款:「五年五次」,期滿回歸一般國考。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