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符合驗光人員法中所稱低視力者之鑑定標準?①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為 10 dB 者 ②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4,另眼視力為 0.04 者 ③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 者 ④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為 0.1 者 ⑤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⑥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判定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 1 以上者
- A①②④⑥
- B①③⑤⑥
- C②③⑤⑥正解 ✓
- D②③④⑤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5 題(場次代碼 111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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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所稱「低視力者」的定義,以及它所連結的身心障礙鑑定基準中視覺功能障礙程度 1 的判定條件。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人員法所稱低視力者,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所附鑑定基準,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 1 以上者,⑥直接就是這個定義。鑑定基準的程度 1 有三類情形:矯正後視力的組合、兩眼視野縮小,以及自動視野計平均缺損。③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⑤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②矯正後優眼 0.4 而另眼僅 0.04,都達到程度 1;①與④則剛好落在門檻上而未達標。符合的是②③⑤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④⑥:①與④都卡在門檻上未達標,不符。
- (B)
①③⑤⑥:多了①,且漏了②,不符。
- (C)
②③⑤⑥:四項全部符合,且未納入任何不符合者,正確。
- (D)
②③④⑤:多了④,又漏了定義本身的⑥,不符。
記憶點
低視力者=視覺功能障礙程度 1 以上;門檻數值「不含本數」,恰好等於門檻者不算。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