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驗光所設置標準,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置之驗光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需設有驗光室
- B需設有手部衛生設備
- C驗光所,不以獨立出入口為限
- D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不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2 題(場次代碼 112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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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設置標準》對「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置之驗光所」另設的簡化規定,包括必備設施、可與眼鏡公司共用的項目,以及出入口的放寬。
正解理由
《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置之驗光所,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並應設有三類設施、設備:一是驗光室;二是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並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三是手部衛生設備。《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2 項再規定,這類驗光所不以獨立出入口為限。題目問「錯誤」的敘述:選項 (D) 說等候空間及紀錄保存設施「不得」共用,與條文明文的「得共用」正好相反,是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1 項列出的第一項設施就是驗光室;即使設在眼鏡公司(商號)內,驗光室仍是必備,不能省略,也不能與賣場混用而不加區隔,因為驗光室本身的要求(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及驗光必要設備)是援用一般驗光所的驗光室規格,見同標準第 3 條第 1 項。
- (B)
正確。《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1 項列出的第三項設施是手部衛生設備,屬必備項目;條文的「得共用」只修飾等候空間與紀錄保存設施,並未延伸到手部衛生設備,所以本選項說「需設有」是對的。
- (C)
正確。《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2 項明定前項驗光所不以獨立出入口為限。對照一般驗光所,《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2 條要求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並同時保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的例外;眼鏡公司內的驗光所正是這個例外,所以可以與眼鏡公司共用出入口。
- (D)
錯誤,為本題答案。《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1 項對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的規定是「並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屬於放寬的「得」,不是禁止的「不得」。要改成正確敘述,應寫為「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
記憶點
眼鏡公司內的驗光所:驗光室與手部衛生設備一定要自己有,等候空間與紀錄保存設施可以共用,出入口也不必獨立。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