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下列何者?
- A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正解 ✓
- B由醫師及醫事人員設立之醫療機構
- C由醫事人員設立之醫療機構
- D由醫師或醫事人員設立之醫療機構
官方答案 A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8 題(場次代碼 114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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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醫療法對醫療機構的分類定義,特別是「私立醫療機構」的設立主體限於醫師。
正解理由
《醫療法》第 4 條規定,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定義中的設立主體只有「醫師」一種,沒有包含其他醫事人員;這也與《醫療法》第 2 條將醫療機構界定為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相互呼應。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與《醫療法》第 4 條的定義逐字相符,設立主體為醫師。
- (B)
錯誤。錯在設立主體擴張為「醫師及醫事人員」共同設立;《醫療法》第 4 條只寫醫師,應改為「由醫師設立」。
- (C)
錯誤。錯在設立主體換成「醫事人員」,把醫師排除在外;醫事人員並非私立醫療機構的設立主體,應改為「由醫師設立」。
- (D)
錯誤。錯在設立主體擴張為「醫師或醫事人員」擇一即可;依《醫療法》第 4 條,非醫師的醫事人員不能單獨設立私立醫療機構,應改為「由醫師設立」。
記憶點
私立醫療機構只看一個字:「醫師」設立,不加「及」、不加「或」、不換成醫事人員。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