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特考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7 題 · 單選 · 2 分

依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並取得學位之日起幾年內的視光科(系)畢業生,可以執行驗光業務而不受罰?

  1. A3 年
  2. B5 年正解 ✓
  3. C7 年
  4. D10 年

官方答案 B

出處:106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7 題(場次代碼 106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的處罰,以及實習學生與畢業生的免罰但書。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本文規定,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書第一種情形是: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罰。題目描述的是在認可機構、驗光師指導下的視光科系畢業生,期間上限對應「五年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3 年比法定期間短,《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給畢業生的期間是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應改為 5 年。

  2. (B)

    正確。與《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但書「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一致。

  3. (C)

    錯。7 年沒有法源依據,超過五年的畢業生已不在但書範圍內,擅自執行驗光業務會落入《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本文的罰鍰;應改為 5 年。

  4. (D)

    錯。10 年是《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4 項的期間,主體與起算點都不同:同法第 56 條第 4 項適用於符合特種考試資格且曾應特種考試、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者,自本法公布施行起十年內免罰;本題是實習畢業生,應改為自取得學位日起 5 年。

記憶點

畢業生免罰:認可機構、醫師或驗光師指導、取得學位五年內,三要件缺一不可。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47 題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同卷鄰近題106 年特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