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下列何者有誤?
- A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需驗光者,驗光人員可逕為驗光正解 ✓
- B所謂一般隱形眼鏡,指非用於治療或診斷之隱形眼鏡
- C所稱低視力輔助器具,指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
- D設立驗光所,須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6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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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對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的實施方式、一般隱形眼鏡與低視力者輔助器具的定義,以及驗光所的申請核准登記機關。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實施方式分兩款:第一款,經眼科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者,持醫師證明文件,由驗光人員逕為驗光;第二款,經眼科醫師確診為假性近視或有其他眼睛病變引起視力不良者,應依下列規定之一驗光:(一)於醫院、診所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二)參加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逕行驗光。
可見不論哪一款,前提都是「先經眼科醫師確診」,再依確診結果走對應的方式。選項 (A) 寫成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需驗光者,驗光人員可逕為驗光,省略了眼科醫師確診與證明文件、合作或訓練證明這些要件,敘述有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本題答案)。缺少眼科醫師確診這個共同前提:確診非假性近視者須持醫師證明文件才可逕為驗光;確診假性近視或其他眼睛病變者,須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訂約合作,或驗光人員參加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才可逕行驗光。改成「經眼科醫師確診並依細則所定方式,於眼科醫師指導下驗光」才對。
- (B)
對。《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明定一般隱形眼鏡指非用於治療或診斷之隱形眼鏡,與選項文字一致。
- (C)
對。《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低視力者輔助器具,指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選項內容與之相符。
- (D)
對。《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之設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也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書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選項寫縣(市)主管機關,屬於法定受理機關之一,敘述正確。
記憶點
六到十五歲驗光:先經眼科醫師確診,非假性近視持證明即可驗;假性近視或病變則走合作或訓練證明。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