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人員資格之廢止,下列何者錯誤?
- A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 B驗光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 C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 D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8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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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中會導致「廢止驗光人員證書」的情形,以及驗光所違規時處分落在開業執照而非負責人證書的區分。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42 條規定,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處分是「廢止其開業執照」,處分對象是驗光所這個機構。選項 (D) 把效果寫成「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處分對象與處分種類都錯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規定,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這是處分一再被違反後的升級手段,用語是「得」。
- (B)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51 條規定,驗光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機構違規到極點,才追到負責人的證書。
-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41 條規定,驗光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這裡用語是「廢止」,沒有裁量空間。
- (D)
錯誤。容留無資格人員執業,《驗光人員法》第 42 條的效果是廢止驗光所的「開業執照」,不是廢止負責驗光人員的「驗光人員證書」。應改為「廢止其開業執照」。
記憶點
直接廢證書只有「租借證照」;容留無照者廢的是開業執照;處分被無視才「得」升級廢證書。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