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如有停業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B停業期間,以 3 年為限
- C逾 3 年者,應辦理歇業
- D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7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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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個人執業)停業時的報備期限、受理機關、停業期間上限與逾期效果,以及施行細則規定的停業登記程序;同時要分清楚「驗光人員停業」與「驗光所停業」兩套平行規定。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歇業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辦理;其中停業的處理方式是「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選項 (D) 與條文內容一致。停業只是暫時不執業,執業資格仍在,所以執照登記後發還本人;歇業才是結束執業,因此是註銷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有兩處不符。其一是期限:《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備查,不是 3 日內。其二是受理機關:驗光人員報備的對象是「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是驗光所停業、歇業時報備的對象(《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改成「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才對。
- (B)
錯誤。《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不是 3 年。改成「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才對。
- (C)
錯誤。《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停業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觸發歇業義務的門檻是一年而不是 3 年。改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才對。
- (D)
正確。與《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停業一款的處理方式相符: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登記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執業執照。
記憶點
驗光人員停業:三十日內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停業最長一年、逾一年辦歇業;停業是「登記後發還」執照,歇業是「註銷並收回」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