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9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人員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但何項不包括在內?

  1. A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 2 年正解 ✓
  2. B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3. C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4. D主管機關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精神或身心狀況之認定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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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應廢止的三款情形,以及精神或身心狀況認定的程序。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列出三款: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選項 (A) 把期間寫成「未滿 2 年」,與法定的未滿一年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第二款規定的是經廢止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不是未滿 2 年。應改為「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2. (B)

    正確。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是《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第一款。

  3. (C)

    正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是《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第三款。

  4. (D)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依第三款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這是第三款的認定程序,敘述內容與法條一致。

記憶點

不發照三款:證書被廢、執照被廢未滿一年、身心狀況經認定不能執業;身心認定要專科醫師鑑定。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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