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所於民國 107 年執行業務之紀錄應保存至少至民國幾年?
- A109 年
- B110 年正解 ✓
- C112 年
- D114 年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5 題(場次代碼 107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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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執行業務紀錄的最低保存年限。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民國 107 年的紀錄往後至少保存三年,最低要求就是保存到民國 110 年;保存未滿三年即違反規定,依《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處罰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保存到 109 年未滿《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要求的三年,低於法定最低年限。
- (B)
正確。107 年起算至少保存三年,即保存到 110 年。
- (C)
錯誤。保存到 112 年超過三年,雖不違法,但題目問的是「至少」,法定最低要求只到 110 年。
- (D)
錯誤。保存到 114 年的期間與《醫療法》第 70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病歷「至少保存七年」相當,那是醫療法對病歷的要求,不適用於驗光所紀錄;驗光所紀錄的最低年限仍是三年。
記憶點
驗光所紀錄「至少 3 年」,醫療機構病歷「至少 7 年」,別混用。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