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規定應:
- A歇業不用註銷其開業登記,並無須收回開業執照
- B登記事項變更無須辦理變更登記
- C其所屬驗光人員無須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 D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2 題(場次代碼 109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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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的處理方式,以及驗光所停歇業對所屬驗光人員的連動效果。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停業時於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歇業時註銷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辦理變更登記。選項 D 與停業的處理方式完全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歇業不用註銷其開業登記,並無須收回開業執照:錯誤。《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歇業應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應改為「歇業應註銷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選項在登記與執照兩處都說反了。
- (B)
登記事項變更無須辦理變更登記:錯誤。《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3 項並要求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 (C)
其所屬驗光人員無須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錯誤。《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驗光所停業、歇業時,其所屬驗光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應改為「所屬驗光人員應辦理」。
- (D)
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正確,與《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停業的處理方式相同。
記憶點
停業「註記發還」、歇業「註銷收回」、變更「辦變更登記」,所的人員要跟著辦。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