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7 題 · 單選 · 2 分

有一位媽媽帶著幼稚園中班的女兒來驗光所,稱她女兒在學校視力檢查只能看到 0.3,故要求配鏡矯正近視,下列驗光生作法何者正確?

  1. A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用儀器做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
  2. B應轉介至社福機構做視覺功能級別鑑定及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3. C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做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之驗光
  4. D應填轉介單轉診給眼科醫師,並不得為之驗光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7 題(場次代碼 110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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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生業務範圍中的年齡限制。驗光人員法把兒童驗光分成兩段:未滿六歲一律不得驗光;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則須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

正解理由

幼稚園中班的孩子尚未滿六歲。《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生的驗光業務「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這個但書是絕對禁止,不因家長要求或有眼科醫師指導而解除;違反者依《驗光人員法》第 45 條處罰。因此驗光生能做的只有不為其驗光,並讓孩子交由眼科醫師檢查。(D) 寫「填轉介單轉診給眼科醫師,並不得為之驗光」,與但書的禁止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錯在兩處:其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是《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驗光師的業務用語,驗光生的業務是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所列的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其二,即使有眼科醫師指導,未滿六歲兒童仍不得驗光,指導只適用於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

  2. (B)

    錯誤。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只列在《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驗光師業務,驗光生沒有這項業務;而且本題的問題是年齡未滿六歲,應交給眼科醫師,不是送社福機構做功能鑑定。

  3. (C)

    錯誤。「於眼科醫師指導下」是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的規定,對未滿六歲兒童不適用;應改為「不得為之驗光」。

  4. (D)

    正確。不為未滿六歲兒童驗光,並讓其交由眼科醫師處理,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但書。

記憶點

未滿六歲:誰都不能驗;六到十五歲:眼科醫師指導下才能驗。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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