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4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違反者,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以停業處分
  2. B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3. C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4. D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者,必須依法應考,領取證書,重新申請驗光人員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4 題(場次代碼 110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驗光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的罰則,以及停業、廢止開業執照、廢止證書的層層加重效果。題目問「何者錯誤」。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6 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這是終身的消極資格,不是重新應考、再領證書就能回復。(D) 說「必須依法應考,領取證書,重新申請驗光人員」,與《驗光人員法》第 6 條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違反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的規定,依《驗光人員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六款處罰鍰,同法第 46 條第 2 項並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

  2. (B)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51 條規定驗光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3.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51 條後段規定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4. (D)

    錯誤。被廢止證書者依《驗光人員法》第 6 條不得充驗光人員,沒有重新應考回復的途徑。

記憶點

處罰階梯:罰鍰改善→停業→不停業就廢開業執照→還開業就廢證書→廢證書者終身不得充驗光人員。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44 題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同卷鄰近題1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