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9 題 · 單選 · 2 分

有關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任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先予試用 3 個月正解 ✓
  2. B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
  3. C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
  4. D曾在其他機關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 6 個月以上者,免予試用

官方答案 A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9 題(場次代碼 110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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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關於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初任職務的試用制度。題目問「何者錯誤」。

正解理由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醫事人員初任各級醫事職務時應先予試用,試用期間是 6 個月,不是 3 個月。(A) 把試用期間寫短了,是錯誤敘述,故選 A。其餘三項分別是試用期滿的效果、試用人員不得兼任主管,以及具相當經歷者免予試用,皆與條例內容相符。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初任各級職務的試用期間應為 6 個月,題述 3 個月期間錯誤。

  2. (B)

    正確。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試用的目的就是在正式任用前確認其適任性。

  3. (C)

    正確。試用人員尚未正式任用,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避免由試用中的人員承擔管理責任。

  4. (D)

    正確。曾在其他機關擔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低一級職務達 6 個月以上者,因已具備相當的實務經歷,可免予試用。

記憶點

醫事人員初任先試用 6 個月;及格任用、不及格解職;試用中不當主管;已有相當經歷 6 個月以上者免試用。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49 題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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