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3 題 · 單選 · 2 分

有位驗光生預計出國進修半年,他將在六月一日出國,則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正確辦理方式為何?

  1. A應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
  2. B應於同年六月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3. C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4. D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3 題(場次代碼 111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停業的報備期限(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以及停業與歇業在執業執照處理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出國進修半年是暫時不執業,屬於停業;《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半年未逾一年,不必辦理歇業。《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本題的事實發生日是六月一日出國之日,從這一天起算三十日內,也就是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執照的處理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停業是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歇業才是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兩個要件都符合的是「六月三十日前辦理、登記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執業執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執照處理(發還)正確,但期限錯誤:法定期限的起算點是事實發生之日,應為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也就是六月三十日前,不是出國前一天的五月三十一日前。

  2. (B)

    錯誤。期限與執照處理都錯:期限應為六月三十日前,不是六月一日前;停業應發還執業執照,「收回」是歇業的處理方式。

  3. (C)

    錯誤。期限正確,但執照處理錯誤:停業應登記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執業執照,收回執業執照是歇業才有的效果。

  4. (D)

    正確。期限與停業的執照處理方式都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與《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記憶點

停業、歇業都是事發起三十日內報備;停業「發還」執照,歇業「收回」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43 題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同卷鄰近題1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