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7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生執行業務時,若有遇到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如何處置?

  1. A教導使用低視能輔助工具
  2. B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正解 ✓
  3. C應會同另一位驗光師指導下配鏡
  4. D開立驗光單

官方答案 B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7 題(場次代碼 113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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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時的法定處置——轉介義務。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驗光生屬驗光人員(《驗光人員法》第 1 條第 3 項),同樣負有這項義務;施行細則並要求轉介時應填具轉介單(《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只列在驗光師的業務範圍(《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驗光生的業務範圍沒有這一項(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而且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時,法律要求的處置是轉介,不是自行教導使用輔具。應改為「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2. (B)

    正確。與《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3 項的文字一致。

  3. (C)

    錯誤。法律沒有「會同另一位驗光師指導下配鏡」的處置方式;需要「指導」的情形是十五歲以下者的驗光,而且指導者是眼科醫師,不是驗光師(《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應改為轉介至醫療機構。

  4. (D)

    錯誤。開立驗光單不是法定處置。驗光人員依《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應製作紀錄,並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這是所有驗光業務都要做的事,不是針對視力不能矯正的特別處置;應改為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記憶點

視力矯正不到正常=可能有眼疾,驗光人員的法定動作只有一個:轉介醫療機構,並填轉介單。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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