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驗光所名稱之使用,何者正確?①可使用疾病之名稱 ②可不用標明驗光所 ③外資機構可單獨使用外文之名稱 ④不得使用易使人誤會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 A僅①③
- B僅④正解 ✓
- C僅③④
- D①②③④
官方答案 B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0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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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名稱的使用限制——名稱必須標明驗光所,並有一份不得使用的名稱清單。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驗光所名稱應標明驗光所,且不得使用單獨使用外文之名稱、疾病之名稱、易使人誤會其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等。對照四個敘述:①可使用疾病名稱、②可不標明驗光所、③外資可單獨使用外文名稱,三者都與條文相反;只有④「不得使用易使人誤會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與條文一致。正確的只有④,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僅①③:兩項都是禁止事項被說成可以使用,組合錯誤。
- (B)
僅④:唯一正確的敘述,為正解。
- (C)
僅③④:④正確,但③誤以為外資可例外單獨使用外文名稱,組合錯誤。
- (D)
①②③④:①②③皆與名稱限制相反,組合錯誤。
記憶點
驗光所名稱:一定要寫「驗光所」,不能只有外文、不能用疾病名、不能裝成政府或公益團體。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