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驗光師 ·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0 題 · 單選 · 2 分

家長帶孩子至驗光所驗配有近視治療效果的隱形眼鏡,下列何者正確?

  1. A依照孩子已有的隱形眼鏡片再販售給他
  2. B幫孩子重新驗光
  3. C幫孩子試戴看是否舒適
  4. D說明治療性之隱形眼鏡非屬驗光人員執業範圍並轉介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0 題(場次代碼 115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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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可做的隱形眼鏡相關業務只限「一般隱形眼鏡」,而「一般隱形眼鏡」是指非用於治療或診斷的隱形眼鏡;具近視治療效果的鏡片不在其內,遇到這類需求應說明並轉介。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列出驗光師的業務範圍,包括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其中明列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等;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列出驗光生的業務範圍,隱形眼鏡部分同樣只有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再把「一般隱形眼鏡」界定為非用於治療或診斷之隱形眼鏡。家長要驗配的是「有近視治療效果」的鏡片,用途是治療,已落在一般隱形眼鏡的定義之外;

因此以這種鏡片為目的的販售、驗配、試戴,都不是驗光人員可以承接的業務。正確的處置是向家長說明治療性隱形眼鏡非屬驗光人員執業範圍,並轉介由醫師處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照孩子既有的鏡片再販售,實質上就是由驗光所提供治療性隱形眼鏡;但《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2 項可做的配鏡只限一般隱形眼鏡,《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已把用於治療的鏡片排除在一般隱形眼鏡之外。這個選項錯在把業務範圍外的鏡片當成可以直接續配的商品,要改成「說明非屬業務範圍並轉介」才對。

  2. (B)

    錯誤。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本身確實是《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的驗光人員業務,並不是只有為配隱形眼鏡所做的驗光才算;問題出在本題情境的目的:這次重新驗光是為了驗配治療性隱形眼鏡,而條文明列可做的隱形眼鏡相關業務只限一般隱形眼鏡,《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定義又排除治療用鏡片,所以以驗配治療性鏡片為目的去重新驗光,不是本題正確的處置。另外,《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十五歲以下者的屈光測量及相關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孩子若落在這些年齡,連一般驗光也有額外限制。正確作法是說明並轉介。

  3. (C)

    錯誤。試戴是配鏡過程的一部分,替孩子試戴治療性鏡片,就是在做治療性隱形眼鏡的配鏡,超出《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2 項「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的範圍(《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排除用於治療者)。此外,「舒不舒適」不是判斷能否由驗光人員處理的標準,判斷關鍵在鏡片的用途。應改為說明非屬業務範圍並轉介。

  4. (D)

    正確。具近視治療效果的隱形眼鏡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不屬一般隱形眼鏡,因此不在《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2 項所列的業務範圍內;驗光人員向家長說明這一點並轉介,才是合法的處置。

記憶點

驗光人員只碰「一般」隱形眼鏡:凡是用於治療或診斷的鏡片,一律說明後轉介。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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