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驗光人員申請設立驗光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驗光人員法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三年以上者為限
- B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驗光人員法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六年以上者為限
- C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正解 ✓
- D執業年資限由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後開始採計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6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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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申請設立驗光所的資格限制——驗光師與驗光生各需多少執業年資,以及年資如何採計(含本法施行前年資的但書)。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申請人的年資門檻規定在《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2 項:驗光師須在同法第 9 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驗光生須五年以上。年資怎麼算則看《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3 項:原則上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書是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選項 (C) 與《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3 項本文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錯在年限:《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師申請設立驗光所,以在同法第 9 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為限,不是三年;應改為二年以上。
- (B)
錯誤。錯在年限:《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生以執行業務「五年以上」為限,不是六年;應改為五年以上。驗光生門檻比驗光師高,反映其業務範圍與養成較窄,需要較長的實務經驗才能負起驗光所的督導責任。
-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與選項敘述完全一致。
- (D)
錯誤。錯在把原則寫成絕對:《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3 項但書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因此年資並非「限由本法公布施行後開始採計」;應改為「原則以領證並辦理執業登記後之年資採計,但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記憶點
開驗光所:「師二生五」,年資原則看領證加執業登記,施行前的實際年資靠但書補進來。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