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師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已一年半,再申請執業執照:
- A仍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 B已領照者廢止之
- C可發給執業執照正解 ✓
- D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花東補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5 題(場次代碼 106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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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消極資格中,「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的期間判斷,以及執業執照與驗光人員證書兩種處分的區分。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本題驗光師被廢止執業執照已一年半,超過「未滿一年」的限制期間,這項消極資格已不再構成障礙;只要沒有《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列的其他情形,就可以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只適用於廢止執業執照「未滿一年」的期間內;一年半已經超過這個期間,不能再以此為由拒發。
- (B)
錯。「已領照者,廢止之」是指具有《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列消極事由的人若已經領有執照,應予廢止;本題是限制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既沒有可廢止的執照,也沒有可廢止的事由。
- (C)
正確。限制期間屆滿,已不屬《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主管機關可以發給執業執照。
- (D)
錯。廢止驗光人員證書是另一層次、更重的處分,須有法定事由,例如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驗光人員法》第 41 條),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後仍執行業務(同法第 50 條);單純被廢止執業執照且已逾一年,不會導致廢止證書。
記憶點
廢「執照」只限制一年,期滿可再申請;廢「證書」才是不得充驗光人員。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