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驗光師 ·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1 題 · 單選 · 2 分

依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規定曾參與驗光人員特種考試但未及格者,於驗光人員法施行幾年內繼續執行驗光業務免受罰?

  1. A5年
  2. B6年
  3. C8年
  4. D10 年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1 題(場次代碼 107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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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過渡條款中,曾應特種考試者在原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繼續從事驗光業務的免罰期間。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符合特種考試應考資格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在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本法公布施行起十年內,免依同法第 43 條不具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的規定處罰。題目所述「曾參與特種考試但未及格者」正是這種情形;若已及格,取得證書後即可依法執業,本來就不需要免罰。免罰期間為 10 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5 年是《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3 項特種考試的舉辦期限(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不是免罰期間。

  2. (B)

    錯誤。6 年是《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2 項驗光人員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更新的週期,與免罰無關。

  3. (C)

    錯誤。8 年在本法過渡條款中沒有對應的期間。

  4. (D)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4 項明定自本法公布施行起十年內免罰。

記憶點

特考「5 年 5 次」,免罰「10 年」,期滿翌日公司不得再經營驗光業務。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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