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驗光師 ·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2 題 · 單選 · 2 分

某驗光所由王先生出資,成員有甲驗光師、乙驗光生、丙驗光生及丁驗光生,並由乙驗光生申請設立該驗光所,應由誰對該驗光所負督導責任?

  1. A王先生
  2. B甲驗光師
  3. C乙驗光生正解 ✓
  4. D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2 題(場次代碼 107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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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負責驗光人員的認定,即由誰對驗光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6 條規定,驗光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要件有兩層:其一,驗光所的設立申請人必須是驗光人員,《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1 項明定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其二,負責驗光人員就是這位申請人,由他對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題目明示由乙驗光生申請設立該驗光所,驗光生屬於《驗光人員法》第 1 條第 3 項所稱的驗光人員,可以擔任申請人,因此乙就是負責驗光人員,督導責任由乙承擔。出資者是誰、所內是否另有驗光師,都不影響這個認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王先生:錯。法律以「申請人」而非「出資者」認定負責驗光人員;且《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1 項要求申請人須為驗光人員,王先生只是出資,並非驗光人員,也不是申請人。改成「申請設立的驗光人員」才對。

  2. (B)

    甲驗光師:錯。甲雖具驗光師資格,但不是申請人。《驗光人員法》第 16 條沒有要求負責人必須由資格較高的驗光師擔任;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也明定驗光生在符合執行業務年資後可申請設立驗光所。改成「申請人乙」才對。

  3. (C)

    乙驗光生:對。乙是設立申請人,依《驗光人員法》第 16 條即為負責驗光人員,對驗光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4. (D)

    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錯。《驗光人員法》第 16 條將負責驗光人員連結到「申請人」這個特定之人,並非由所內全體驗光人員共同負責;改成「由申請人乙一人負督導責任」才對。

記憶點

驗光所誰申請、誰負責:負責驗光人員=申請人,不看出資、不看職級。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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