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勞動契約,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依法不得逾越合理範疇,下列何者即所謂的未逾越合理範疇規定?
- A其期間,不得逾越勞工欲保護之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 2 年
- B其區域,應以原勞工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 C其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正解 ✓
- D其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勞工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7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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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勞動基準法對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的合法要件,特別是「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的具體判斷標準。
正解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其中第三款要求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違反任一款,依同法第 9 條之 1 第 3 項其約定無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進一步把「合理範疇」具體化為四項,其中關於職業活動範圍的標準是: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選項 (C) 與此標準完全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期限上限的部分沒有錯,《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4 項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錯在保護對象的主體:施行細則的標準是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本選項寫成「勞工欲保護」,主體顛倒。競業禁止是為了保護雇主的營業利益,勞工並沒有要保護的技術資訊。
- (B)
不符合。區域的標準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本選項寫成「原勞工」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主體錯誤;勞工是受僱者,本身沒有營業活動範圍可言。
- (C)
符合。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這裡的比較基準本來就是勞工自己原本從事的工作內容,主體正確。
- (D)
不符合。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本選項寫成「原勞工營業活動」,主體錯誤。
記憶點
四項合理範疇中,只有「職業活動範圍」比對的是勞工本人,期間、區域、就業對象比對的都是雇主。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