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特考 · 驗光師 ·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8 題 · 單選 · 2 分

醫療法規定不視為醫療廣告者包括:①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 ②病人衛生教育 ③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 ④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1. A①②④
  2. B②③④
  3. C①②③正解 ✓
  4. D①③④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8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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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醫療法中「不視為醫療廣告」的除外情形,以及與「禁止的醫療廣告方式」的區分。

正解理由

《醫療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題目列舉的①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②病人衛生教育、③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正好是這三種除外情形;④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則是《醫療法》第 86 條明文列出的禁止醫療廣告方式,不屬於除外。正確組合為①②③。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①②④:錯誤,含有④,且漏掉③。

  2. (B)

    ②③④:錯誤,含有④,且漏掉①。

  3. (C)

    ①②③:正確,恰為三種不視為醫療廣告的情形。

  4. (D)

    ①③④:錯誤,含有④,且漏掉②。

記憶點

不算廣告的只有「新知研究、衛教、學術刊物」三種,而且都要「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採訪報導是禁止的宣傳手法。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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