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特考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0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人員之業務倫理,下列何者錯誤?

  1. A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2. B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不得為驗光廣告正解 ✓
  3. C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4. D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0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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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的業務倫理義務(據實陳述、禁止獲取不正當利益、保密),以及驗光所廣告可以刊登的內容。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之廣告內容以列舉事項為限,其中明列「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屬於可以刊登的內容;同法第 22 條第 2 項限制的是「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並沒有禁止驗光所刊登驗光人員姓名及證書字號。(B) 說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不得為驗光廣告,與條文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2. (B)

    錯誤。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是《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舉容許刊登的廣告內容,不是禁止事項。應改為「驗光所廣告得刊登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3.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4. (D)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24 條規定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記憶點

驗光所廣告可登「名稱、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人員姓名與證書字號」;說謊、拿不當利益、洩密三者禁止。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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