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特考第一次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0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

  1. A予以停業處分
  2. B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正解 ✓
  3. C罰鍰 30 萬元
  4. D罰鍰 100 萬元

官方答案 B

出處:109 年特考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0 題(場次代碼 109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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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的效果。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51 條規定,驗光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題目情境是已被廢止開業執照卻仍繼續開業,法律效果是「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予以停業處分:停業處分是比廢止開業執照更前面、更輕的處分;驗光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才升級為廢止開業執照。已經廢照還繼續開業,再回頭停業沒有意義,錯誤;應改為得廢止負責驗光人員之證書。

  2. (B)

    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與《驗光人員法》第 51 條後段相符,正確。由於驗光所的處罰都落在負責驗光人員身上(《驗光人員法》第 53 條),處分最終指向人的證書。

  3. (C)

    罰鍰 30 萬元:驗光人員法的罰鍰上限是《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第 44 條的十五萬元,沒有三十萬元的罰鍰,且本情形的法定效果是廢止證書而非罰鍰,錯誤。

  4. (D)

    罰鍰 100 萬元:同上,法律沒有這種罰鍰,錯誤。

記憶點

驗光所的處罰階梯:停業不停→廢開業執照;廢照仍開業→得廢負責人的驗光人員證書。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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