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特考第一次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6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人員於執行業務中造成損害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於醫療機構因故意致生損害於病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B於醫療機構因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 C於醫療機構因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即使無過失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正解 ✓
  4. D於非醫療機構因業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即使無故意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特考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6 題(場次代碼 109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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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時的民事賠償責任範圍,重點在「故意或過失為限」,也就是醫療損害不採無過失責任;並對照非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給消費者時的責任強度。

正解理由

《醫療法》第 82 條第 5 項規定,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 82 條第 2 項則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兩項都用「為限」二字劃出責任範圍: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未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時,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C) 說在醫療機構因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即使無過失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於把醫療損害改成無過失責任,與「以故意或過失為限」正面衝突,是錯誤敘述。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故意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一個要件,《醫療法》第 82 條第 5 項與第 82 條第 2 項都把「故意」列為負責的情形;在醫療機構因故意致生損害於病人,當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2. (B)

    正確。《醫療法》第 82 條第 5 項明文醫療機構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責,過失落在責任範圍內;對醫事人員個人而言,同法第 82 條第 2 項把過失具體化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注意義務的內容來自同法第 82 條第 1 項「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因過失致生損害,屬於應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3. (C)

    錯誤,為本題答案。錯在責任基礎:醫療業務的損害賠償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並非「無過失也要賠」。正確說法應為「於醫療機構因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無故意、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

  4. (D)

    正確。在非醫療機構(例如眼鏡公司內提供驗光服務)面對的是消費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的責任規定,其責任強度高於醫療損害的過失責任,並不以故意為要件;即使沒有故意,只要有過失就要負責,在消費者保護法的服務責任下甚至無過失也可能要負責。因此「即使無故意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敘述成立。

記憶點

醫療院所的損害賠償「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不採無過失責任;離開醫療機構面對消費者,責任反而更重。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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