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和雇主與離職勞工利益,競業禁止的效力應予充分實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原雇主所在區域是競業禁止區域
- B若有實質競爭行為,損害原雇主商業利益,縱在境外亦應包含在競業禁止內
- C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
- D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特考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9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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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勞動基準法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的要件、期間與方式。
正解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須同時符合: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有合理補償;違反任一款者約定無效(同法第 9 條之 1 第 3 項)。至於約定的方式,競業禁止涉及勞工離職後工作權的重大限制,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由雇主與勞工各執一份,不能以言詞約定。因此 D 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原雇主所在區域是競業禁止區域:正確。競業禁止的區域須未逾合理範疇,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為限,原雇主的營業所在區域正是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所在。
- (B)
若有實質競爭行為、損害原雇主商業利益,縱在境外亦應包含:正確。競業禁止保護的是雇主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判斷重點在是否形成實質競爭並損害該利益,而不是形式上的國界。
- (C)
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正確,《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 (D)
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錯誤,應改為「應以書面為之」。
記憶點
競業禁止四要件缺一無效、期間最長二年(逾期縮短)、約定一定要書面。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