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之事項?①會所所在地 ②會員之入會或出會 ③會員代表之責任 ④公會設立之目的
- A①②
- B②④
- C①④
- D③④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花東補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4 題(場次代碼 106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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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級驗光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逐項比對條文用語。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36 條列舉各級驗光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包括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宗旨、組織及任務;會員之入會或出會;會員應納之會費;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理事、監事之名額與選任;會議規定;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經費及會計;章程之修改等。①「會所所在地」、②「會員之入會或出會」都是條文明文列舉的事項;③條文對會員代表只要求載明「產生及其任期」,沒有「會員代表之責任」;④條文列舉的事項中沒有「公會設立之目的」這一項。非應載明事項為③④,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①②,兩項都是應載明事項,錯。
- (B)
②④,②是應載明事項,錯。
- (C)
①④,①是應載明事項,錯。
- (D)
③④,兩項都不在條文列舉事項之內,正確。
記憶點
會員代表記「產生與任期」,不是「責任」;捐助章程才寫「設立目的」。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