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同屈光度的低視力患者在教導使用望遠鏡時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若未矯正遠視患者的屈光,使用望遠鏡時,其鏡筒對焦的長度應較原來的設計為長正解 ✓
- B若低視力患者不熟悉望遠鏡對焦的操作,指導者應先調整對焦後再交予患者使用
- C若未矯正近視患者的屈光,使用望遠鏡時,其鏡筒對焦的長度應較原來的設計為長
- D若未矯正近視患者的屈光,調整望遠鏡物鏡的倍率可拉高整體的放大倍率
官方答案 A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低視力學」第 18 題(場次代碼 108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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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望遠鏡以「鏡筒長度」(物鏡與目鏡的間距)調整出射光的聚散度,未矯正的屈光不正要靠改變鏡筒長度來補償;遠視需要拉長,近視需要縮短。
正解理由
望遠鏡原設計是無焦系統:物鏡把遠方物體成像在它的後焦點,這個中間像恰好落在目鏡的前焦點上,於是光線離開目鏡時是平行光,正好給正視眼使用。未矯正的遠視眼,遠點在眼後,視網膜需要的是「會聚」的入射光;要讓出射光變成會聚,就必須讓中間像落在目鏡前焦點之外,也就是把目鏡移離物鏡、拉長鏡筒。因為遠視眼需要會聚光 → 會聚光要求中間像在目鏡焦點之外 → 所以鏡筒對焦長度要比原設計長,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參考系是物鏡與目鏡的間距:未矯正遠視需要會聚的出射光,鏡筒要比原設計拉長,與上述機轉一致。
- (B)
錯誤。指導者自己調好的焦距,對應的是指導者本身的屈光狀態與調節,不等於患者的需要;而且患者日後看不同距離時都得自行重新對焦。正確做法是讓患者在指導下親自練習對焦,學會依自己的視覺回饋調整,而不是由他人代勞後直接交付。
- (C)
錯誤。未矯正近視的遠點在眼前有限距離,需要的是「發散」的出射光;發散光要求中間像落在目鏡前焦點之內,也就是目鏡移近物鏡、鏡筒「縮短」。選項把近視寫成拉長,方向相反;改成「鏡筒對焦長度較原設計為短」才對。
- (D)
錯誤。望遠鏡的角放大率由物鏡與目鏡兩者屈光力的比值決定,是設計時就固定的光學參數,使用者並不能「調整物鏡倍率」;未矯正近視的補償靠的是改變鏡筒長度(對焦),不是改倍率。要提高放大倍率,應改用設計倍率較高的望遠鏡,而非把屈光不正與倍率混為一談。
記憶點
望遠鏡對焦口訣:遠視要會聚 → 鏡筒拉長;近視要發散 → 鏡筒縮短。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