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所指之童工為:
- A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正解 ✓
- B十四歲以上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 C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 D十二歲以上未滿十三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8 題(場次代碼 109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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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年齡定義。
正解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的定義有兩個要件:一是年齡落在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二是「受僱從事工作」。(A) 兩個要件都與條文一字不差,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即為童工。
- (B)
錯誤。十四歲以上未滿十五歲屬於「未滿十五歲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第 1 項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不是童工;童工的年齡區間應改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 (C)
錯誤。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四歲同樣屬於未滿十五歲之人,原則上禁止僱用,不在童工的定義範圍內;應改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 (D)
錯誤。十二歲以上未滿十三歲也屬未滿十五歲之人,不是童工;應改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記憶點
童工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未滿十五歲原則禁止僱用,例外許可者準用童工保護。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