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驗光所停業或歇業的規定,何者正確?
- A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B停業期間,以二年為限
- C停業期間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 D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1 題(場次代碼 115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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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停業、歇業的報備期限、停業期間上限與登記事項變更。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與選項 (D) 完全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不是六十日。逾期未報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驗光人員法》第 48 條)。
- (B)
錯誤。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2 項),不是二年。
- (C)
錯誤。停業逾一年者即應辦理歇業(《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2 項),選項把觸發點延到逾二年,期間寫錯。
- (D)
正確。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三十日內報請核准變更登記(《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3 項)。辦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如需換發開業執照,還要繳納換發執照費(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要注意用語差異:停業、歇業是「備查」,登記事項變更是「核准」。
記憶點
驗光所:停歇業三十日內備查、停業最長一年、變更登記三十日內核准。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