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所有下列何項情事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 A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 B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
- C廣告內容違反規定
- D未將開業執照或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0 題(場次代碼 107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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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罰則中,針對「驗光所」違反行政管理義務的處罰級距;要能分辨哪些行為落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這一級,哪些落在其他級距。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規定,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違反這項揭示義務的處罰規定在《驗光人員法》第 48 條:驗光所違反揭示開業執照、收費標準的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選項 (D) 的行為與罰則的金額、「限期改善」效果完全對應,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違反者依同法第 44 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該款沒有「令其限期改善」的效果。金額級距與效果都和題幹不同。要改成正確的說法,應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要注意,名稱「使用或變更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才是《驗光人員法》第 48 條一萬至五萬的範圍,與「非驗光所冒用名稱」不同。
- (B)
不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違反者同樣依同法第 44 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沒有限期改善的規定。正確說法應為「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C)
不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限定驗光所廣告內容只能登載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驗光人員姓名與證書字號,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的事項;廣告內容違反這些限制,依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金額級距與題幹不同,且這一款並不在《驗光人員法》第 46 條第 2 項「令其限期改善」的範圍內(該項只涵蓋收據、收費標準與不正當招攬、不正當利益三款)。正確說法應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符合。未將開業執照或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依同法第 48 條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與題幹完全相符。
記憶點
「揭示執照與收費標準」是驗光所的日常管理義務,罰最輕一級的一萬至五萬並限期改善;「非驗光所冒名、做廣告」罰三萬至十五萬;「廣告內容越界」罰二萬至十萬。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