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特考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9 題 · 單選 · 2 分

甲沒有學歷證明但擁有超過 20 年驗光業務經驗,去年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差幾分沒通過,因此沒有合法驗光人員證書,這對於甲的驗光業務職掌範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驗光人員法通過,所以甲無法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2. B甲必須通過驗光人員考試,才得以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3. C甲為執行驗光業務所需,於公會核准後得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4. D甲沒通過驗光人員考試,於驗光人員法施行 10 年後,將不可以繼續執行驗光業務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9 題(場次代碼 107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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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曾應特種考試但未及格者的落日過渡條款。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符合特考應考資格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在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本法公布施行起十年內免依同法第 43 條處罰;同法第 56 條第 5 項再規定十年期滿之翌日起,該公司(商號)由登記機關廢止相關登記,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甲沒有學歷,但依《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2 項,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完成指定繼續教育者,不需學歷即可應驗光生特種考試,所以甲屬「曾應特考」的人。甲雖未及格,仍可在十年緩衝期內繼續執業;十年期滿後就不得再執行驗光業務,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法律通過並非立即禁止,《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4 項給了十年免罰的緩衝期,期間甲可繼續執行驗光業務。應改為「十年內仍可繼續,十年後才不得執行」。

  2. (B)

    錯誤。在十年緩衝期內,甲不必先通過考試即可繼續執業;「必須通過考試才得以繼續」忽略了過渡條款。若要在十年後繼續執業,才須取得驗光人員資格。

  3. (C)

    錯誤。驗光業務的執行資格由法律與主管機關決定,公會依《驗光人員法》第 26 條是人民團體,只能管會員事務,沒有核准非驗光人員執業的權限;未具資格擅自執業依同法第 43 條處罰。

  4. (D)

    正確。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4 項、第 56 條第 5 項的十年落日規定。

記憶點

特考落榜的老驗光人:十年內免罰,期滿就要退場。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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