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驗光所之驗光生在家長要求下為其 4 歲的小孩驗光,此驗光生依法可能受到何種處分?①於醫師、驗光師指導下,不罰 ②依醫師開具之眼鏡處方配鏡,不罰 ③其情節重大者,處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④其情節重大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⑤其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⑥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⑦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⑧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A①②③⑦
- B②③④⑥
- C①④⑤⑧
- D②③⑤⑦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7 題(場次代碼 112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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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為未滿六歲兒童驗光的禁止規定與其罰則,並區分「無資格者擅自執行業務」的罰則與不罰事由。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生的業務範圍雖包含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違反此但書的效果規定在《驗光人員法》第 45 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因此③⑤⑦都是此驗光生可能受到的處分。至於②,「依醫師開具之眼鏡處方配鏡」是依處方配鏡,並非驗光生自行為幼童驗光,屬《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所列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業務的範疇,不落入未滿六歲驗光禁止的處罰,所以不罰。正確組合為②③⑤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③⑦:含①,指導下不罰是無資格者的例外,不適用於本題,故不選。
- (B)
②③④⑥:含④與⑥,加重效果是廢止執業執照而非證書,罰鍰級距應為二萬至十萬,故不選。
- (C)
①④⑤⑧:含①④⑧,主體、加重效果與罰鍰級距皆不符,故不選。
- (D)
②③⑤⑦:四項皆符合,為正解。
記憶點
為未滿六歲兒童驗光:罰二萬至十萬,情節重大再加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三萬至十五萬是「沒資格的人」才適用。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